长天市监处罚〔2024〕144号
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当事人: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鼎业建材经营部
主体资格证照名称:营业执照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2430103MA4N00G901
经营场所: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钢材大市场柳4栋101-103号门面
经营者:彭乾彪
身份证号码:43012419***97655
联系电话:137***35318
联系地址:湖南省宁乡县***组
2024年1月3日,我局收到《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》(长市监产商抽交〔2023〕241号)及《检验报告》(20230090J、20230091J),经抽样检验,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鼎业建材经营部销售的冷轧带肋钢筋(CRB550 Φ5.5mm)所检项目中尺寸及(CRB550 Φ6.7mm)所检项目中力学性能不符合GB/T 13788-2017《冷轧带肋钢筋》标准规定要求,依据HNCCZXXZ004-2023《2023年湖南省冷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》,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属不合格产品。2024年1月11日,执法人员将《检验报告》送达给当事人并检查现场,当事人已无被抽检批次产品在售。当事人已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《检验报告》及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》,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。执法人员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,下达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》(长天市监强字〔2024〕
2100927号),对上述产品的备样(各5根*1200mm)进行扣押。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。
经查,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从长沙市金正特钢有限公司大托分公司购进一批冷轧带肋钢筋,抽样时当事人提供了(CRB550 Φ5.5mm及Φ6.7mm)的产品合格证复印件,并在抽样单上予以签字确认,抽样基数为估计数量,实际购进(CRB550 Φ5.3mm及Φ6.8mm)数量各为100支,重量分别为0.156吨、0.249吨,购进单价分别为3920元/吨,3820元/吨,折合单价分别为6.11元/支、9.51元/支,金额合计1562元。当事人免费提供上述规格产品各5支分别截取样品10根(长度1200mm/根,各检5根,备5根)用于抽检,各剩余95支,均在抽检后销售了,销售单价分别为8.0元/支、10.5元/支,金额合计为1757.5元,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50元,违法所得273.6元。因涉案产品的供货商及生产商属于我局管辖,我局已将涉案产品的《检验报告》一并送达其供货商及生产商,并另案处理。
上述事实,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:
1、当事人《营业执照》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,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;
2、《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不合格(问题)产品质量核查处置交办单》1份、《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》1份、《检验报告》2份,证明案件的线索来源及监督抽查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基本事实;
3、《送达回证》1份,证明执法人员已将《检验报告》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;
4、《现场笔录》1份及照片2张,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;
5、《召回公告》照片2张,证明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积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;
6、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》及《送达回证》各1份,光盘1份,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不合格产品的备样进行扣押的事实;
7、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,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数量、价格等相关情况;
8、《询问调查笔录》1份,证明当事人的接受调查及对证据的质证及违法事实的确认。
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,具有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,我局予以采信。
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。
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“禁止生产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”及第三十九条“销售者销售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”之规定。
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,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,暂未发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条第二款“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”及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(一)项:“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行政处罚:(一)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,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;”之规定,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“生产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产品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(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,下同)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之规定,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:
1、没收涉案的冷轧带肋钢筋(CRB550 Φ5.5mm及Φ6.7mm)的备样各5根,长度1200mm/根;
2、没收违法所得273.6元;
3、罚款1850元;
以上罚没款合计2123.6元,上缴国库。
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,并将罚款缴至银行(收款单位: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:80081080006400511012,开户行: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)。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,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年4月19日
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)
本文书一式三份,一份送达,一份归档,一份办案机构留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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